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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1 14: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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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隔墙售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 1. **光伏并网和电力销售关系**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中对“隔墙售电”的定义是指:**光伏发电系统的建设和电力的消费是由不同主体进行的,且电力并未直接用于发电地点或用电侧,而是通过售电单位供给给另一单位。**
### 2. **并网点和用电的主体**
- 在你的情况下,A公司建设了光伏系统,并且该光伏系统的并网点设在变电站下口,且电力供应给A公司和B公司。
- A公司和B公司是单独法人,且电力的使用是两个法人共同使用(即A公司和B公司都用同一光伏系统发电的电力)。
### 3. **是否属于“隔墙售电”**
- 如果A公司建设的光伏系统发出的电力是用于A公司和B公司两家企业的生产和使用,并且电力并未通过独立的售电主体进行售电(即没有通过第三方售电公司或是直接“转售”到B公司),这种情况通常不算“隔墙售电”。
- **隔墙售电**通常指的是由一个法人建设的光伏系统,电力并未直接供给到该系统的建设方,而是通过第三方电力销售主体进行售电给其他企业,存在一定的电力销售关系。
### 4. **集团公司和不同法人的问题**
- 虽然A公司和B公司是单独法人,但如果它们属于同一集团,且用电关系是共享光伏发电的电力,并没有独立的电力销售行为,那么不属于“隔墙售电”。
- 但如果A公司和B公司之间确实存在通过电力销售关系(如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或第三方售电公司),那么就需要具体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中的隔墙售电条款进行判断。
### 结论:
根据目前的情况,如果A公司建设光伏系统并将电力供给给自己和B公司使用,而没有通过第三方售电主体进行售电,那么不算“隔墙售电”。但如果存在通过独立的电力销售主体(如第三方售电公司)进行销售的情况,可能就属于“隔墙售电”。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合同安排、电力购销方式等细节进一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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