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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须与时俱进

发表于 2012-5-3 17:24:0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电力法须与时俱进

  我国现行《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已历时16年。

  当前《电力法》规定的“供电专营”,使本可用380伏电压直接使用的分布式光电装置,被“迫”要求原地升压至10千伏以上入网计价,再降回380伏按销售价格结算。

  “这无端增加了大量输变电投资。”褚君浩说,按此规定,光伏发电“并网难”就不足为怪。因此,越来越多的屋顶光伏项目陷入困境,光电应用也不能在未来形成气候。

  光伏发电“并网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电网企业的逐利冲动。

  “目前电网企业的收入仍然全部来自发电环节与终端销售环节之间的价差。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一度电,则直接导致电网企业减少一度电的价差收入。”褚君浩分析说,电网企业因此不愿接受“千家万户”自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量。

  但欧洲各国做法则与中国相反:电力公司以高于常规电价的价格收购光伏电量,政府对于超出常规电价的部分给以补偿,补偿金则通过绿色电力附加分摊到电网的销售电价中去。

  “正是通过这些政策,国外光伏应用市场得到了迅速扩展。”褚君浩呼吁尽快修改《电力法》,以符合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快速扩展的需求。

  应鼓励就地供电

  褚君浩特别强调,《电力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应该重新修订。

  《电力法》第二十一条为:“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褚君浩认为,光伏发电具有分布广、规模小等特点,项目虽然接入电网,但发电量小、宜就地利用。此类项目组成的终端用户配电网、微电网及分布式电网中,项目发电量可以不再由电网统一调度,但须统一监测。

  《电力法》第二十五条则为“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对此,褚君浩认为,国家应鼓励具有合法资格的投资者投资分布式发电,提供发供用一体化服务。分布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就地使用为主,余量并入电网。

  “当然,需要制定规范,简化过程,降低费用,同时强化接入设备的质量标准,特别是逆变器,以保证电网质量。”褚君浩表示,此基础上统一归口,做到只要符合安装小型电站要求就可备案安装。此外,应该确定50kW以下的小型光伏发电系统的富余电力购买方案。

       来源:科学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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