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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应全额收购光伏上网电量

发表于 2013-12-11 09:03:4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这一办法涉及光伏发电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其中《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光伏发电上网电量,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半年科技部针对光伏行业开展的调研结果显示,去年,国内光伏发电站被“弃光限电”的比例已达到40%,即使一些并网条件好的电站开工率尚且不足80%。针对上述情况,《办法》对于电网企业在光伏发展的责任做出了更多要求。

  《办法》规定,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据了解,分布式项目享受了更大优惠。《办法》提出,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布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办法》要求,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来自: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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