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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文整肃多晶硅产业 新项目暂停审批

发表于 2011-1-25 08:51:3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为抑制行业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工信部、发改委、环保部等三部委日前联合下发《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对旧有和新建多晶硅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公益以及能耗、环保等准入门槛给予明确。  《准入条件》明确,多晶硅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投资中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0%。严格控制在能源短缺、电价较高的地区新建多晶硅项目,对缺乏综合配套、安全卫生和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
     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已运营项目要依法逐步退出。

  《准入条件》强调,在政府投资项目核准新目录出台前,新建多晶硅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
  但对加强技术创新、促进节能环保等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核准。
  《准入条件》同时在生产规模与技术设备上对多晶硅项目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太阳能级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3000吨/年,半导体级多晶硅项目规模大于1000吨/年。
  在能耗和资源回收方面,《准入条件》明确规定,新建多晶硅项目生产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到2011年底前小于60千瓦时/千克。半导体级直拉用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100千瓦时/千克,半导体级区熔用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120千瓦时/千克。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
  《准入条件》强调,到2011年底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线。
  《准入条件》还明确,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现有企业应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年。
  对不符合规划布局、生产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要求的多晶硅项目,《准入条件》明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和备案,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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