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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批准支持阳光屋顶示范工程的配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11-4-21 08:29:1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feiyu0207 于 2011-4-21 08:30 编辑




    近期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相关部门出台的《杭州市阳光屋顶示范工程配套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进一步推动杭州市的太阳能屋顶电站项目的建设。该《办法》将按照不低于财政部、住房建设部上年度对该项目的补助金额的1/3进行配套补助,配套资金由市级政府及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区财政各承担50%。

  《办法》规定,至2013年,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阳光屋顶示范工程”配套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配套扶持杭州市已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计划的太阳能光伏项目。其中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实际配套时可根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计划进行调整。

   具体的申报与核拨程序为,“阳光屋顶示范工程”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由项目申报单位与市建委签订示范项目实施合同。项目申报单位凭该合同和市建委出具的《光伏发电建设应用示范项目开工确认联系单》,向纳税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35%的示范项目配套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项目完成安装后,项目申报单位凭市建委出具的《光伏发电建设应用示范项目中期验收联系单》,再度申请拨付35%的示范项目配套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项目经评估验收后,项目申报单位凭市建委出具的《光伏发电建设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联系单》,申请拨付剩余30%的示范项目配套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监督管理措施。自公布之后30日,该《办法》将开始执行。

   早在2009年9月,杭州市就出台了《“阳光屋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并随后带动了一批项目的开发。该市还计划在2009—2013年总计安装70万平方米的太阳能屋顶,累计装机容量70兆瓦,其中计划2009年实施10兆瓦,随后的4年每年实施15兆瓦。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办法》成为了国家政策支持项目的辅助手段,以更好的推动项目实施。

   浙江省2010年共申请总计20.905兆瓦的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其中包括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示范项目装机10兆瓦,杭州铁路东站8.2兆瓦屋顶光伏电站,溪口旅游集团投资的2.1兆瓦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这些项目将有望获得该《办法》的资金补助,从而进一步提升业主的项目收益和投资积极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阳光屋顶
示范工程配套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阳光屋顶示范工程配套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杭州市阳光屋顶示范工程配套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  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有关政策和财政部、住房建设部关于“阳光屋顶示范工程项目”的资金配套要求,加快我市光伏产业发展,推进光伏发电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至2013年,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阳光屋顶示范工程”配套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配套扶持我市已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计划的太阳能光伏示范项目。其中,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实际配套时,可根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计划进行调整。
  二、配套标准
  按照不低于财政部、住房建设部上年对该项目补助金额的1/3进行配套。配套资金由市本级和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区财政各承担50%。
  三、申报与核拨程序
  (一)计划编制。
  由市建委、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我市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示范项目有关情况,拟定本年度“阳光屋顶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含资金配套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市本级财政所安排资金按实施计划拨付至相关区财政部门。
  (二)申报与核拨程序。
  “阳光屋顶示范工程”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由项目申报单位与市建委签订示范项目实施合同。项目申报单位凭该合同和市建委出具的《光伏发电建设应用示范项目开工确认联系单》,向纳税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35%的示范项目配套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项目完成安装后,项目申报单位凭市建委出具的《光伏发电建设应用示范项目中期验收联系单》,再度申请拨付35%的示范项目配套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项目经评估验收后,项目申报单位凭市建委出具的《光伏发电建设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联系单》,申请拨付剩余30%的示范项目配套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四、监督管理
  专项配套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市建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并有效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处理相关人员: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配套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配套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的;
  (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本办法由市建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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