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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光伏补贴可以补之有道

发表于 2012-9-28 12:36:4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新能源产业需要政府扶持,但政策激励与非法补贴之间的界限难以界定。9月27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日内瓦中国高层论坛上,正遭受巨大考验的中国光伏企业成为讨论焦点。

  “太阳能产业过去一直受政策支持,现在则进入‘多边保护主义’。” 天合光能瑞士公司负责公共事务的罗素(Jodie Roussell)说。今年初,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中国光伏产业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初裁;7月,中国也对美国的上游多晶硅企业“以牙还牙”,发起双反调查。9月6日,欧盟又宣布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9月25日,欧盟光伏企业又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对中国光伏企业展开反补贴调查。

  欧盟企业的申诉中认为,中国光伏企业得到政府不当补贴的一大依据是,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自2010年来对12家中国光伏企业提供了总额为330亿欧元的信用额度。

  但晶澳太阳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方朋回应称,这些“信用额度”是误导性的。虽然英语报道中翻译成credit line,但这与在欧美国家的credit line是授予企业最高特定额度的贷款不同,国开行与光伏企业只是签订谅解备忘录(MOU),真正的贷款还是要按照项目进行具体的审贷、批贷。

  “这种备忘录对企业也是一种市场营销的工具。”方朋说。真正的项目贷款上,国开行并不比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有竞争力,故真正从国开行拿到的贷款很少。

  “中国对新能源的激励机制,主要是学习欧洲,现在主要是体现在电价上,对上网电价设定固定电价,要求电网公司收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主任助理赵勇强说。

  “这种上网电价补贴政策(FIT)最早在美国发起,但真正做起来是在德国。”方朋说,“我们是学欧洲的,所以他们反我们没有意思。”

  天合光能的罗素说,目前全球有118个国家对太阳能有激励支持政策。区分激励与非法补贴非常重要。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WTO)并不完全禁止补贴,伯明翰大学法学院教授、欧洲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如比尼(Luca Rubini)说。可以有适用于对整体经济的通用性补贴,也可以有某种特定的补贴,只要不对跨境贸易产生扭曲性影响,不包含特别的条件,比如对出口的补贴,或对本地内容的补贴。

  但怎样的政府激励措施是违反了WTO规则的补贴,法律并不清楚。即使是法律专家也很难为政府和企业关于其政府支持是否构成非法补贴做出明确的回答。“规则有内在缺陷,最理想的情况下就是由WTO成员国通过谈判产生新规则。”如比尼说,但在多哈谈判的十年败局下,要在谈判中加入新的部分显然不实际。

  “虽然不同国家的新能源行业之间有贸易争端,但根本的挑战是新能源与化石能源的竞争。”赵勇强说,“化石能源的外部性没有内部化,价格不完全涵盖成本,因此这种情况下支持新能源的激励机制是有必要的。”

  他认为,要激励就要维护市场秩序,减少行政干预。 维护新能源制造业,需要行业更有序、更自律的发展,减少冲突,共同维护全球发展的环境。

       来自: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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