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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发表于 2014-1-28 08:33:1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603366,股吧)公告编号:2014-009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14年1月25日上午10:00在连云港(601008,股吧)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1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70,98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75%。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营业范围暨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70,98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弃权票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与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70,98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弃权票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赵宇涵律师和胡政生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来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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