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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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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费用应当属于国家补贴性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财政该部分补贴对象为电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费用由国家财政部门补贴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差价,此部分费用补贴给电网企业而非新能源发电企业,新能源企业仍然按照17%缴纳增值税(风电项目存在增值税返还政策),电网企业取得该项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条文中“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不再适用。
简单计算如下:假定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度电为0.6元/KWH,常规火电电价0.4元/KWH,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进项税为0.6*0.17/1.17=0.087179487元/KWH,常规火电进项税为0.4*0.17/1.17=0.058119658,国家财政拨付电网公司0.2元/KWH补贴,电网拨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0.2元/kwh(此部分新能源发电企业需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网企业多获得0.029059829元/KWH进项税,而征收的0.008元/kwh可再生能源附加电网仅仅需缴纳增值税0.001162393元/KWH, 进项税差额0.027897436元/KWH,电网企业不存在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反而存在多余的进项税差额(风电比计算数值稍少,但仍然为正数,光伏发电比计算数值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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