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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 10: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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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这种情况属于隔墙售电。
该办法提出了 “双红线” 要求:
物理红线:分布式光伏项目与用电方必须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即同一产权证覆盖区域)。
法人红线:若采用 “专线直供” 模式(不接入公共电网),发电方与用电方需为同一法人主体。
在你的描述中,A 公司和 B 公司是集团旗下的单独法人,即便它们使用同一个用电户号,且光伏发电并网点在变电站下口,但由于不是同一法人主体,不符合 “法人红线” 要求。所以,A 公司建设的光伏项目向 B 公司供电属于隔墙售电。按照规定,若跨厂区售电仅允许在同一法人主体控制的相邻地块间进行,如集团内子公司间电力调配,而独立企业间的 “隔墙售电”,则需通过公共电网结算,并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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