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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大佬,我这属于隔墙售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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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ingyi
[知识]
求教大佬,我这属于隔墙售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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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ceC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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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发表于 2025-3-22 06: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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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系统的建设和电力的消费是由不同主体进行的,且电力并未直接用于发电地点或用电侧,而是通过售电单位供给给另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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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蓝VS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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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1 17: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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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筑产权屋顶建设光伏电站,发出来的电却不是A建筑自身使用,而是卖给其邻居B工厂使用。“隔墙售电”是分布式发电实现市场化交易的通俗说法,是允许分布式能源项目通过配电网将电力直接销售给周边的能源消费者。山东东营就有落地的项目,江苏羲和太阳能参建的项目,那个项目就是建成后直接向胜利油田买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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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an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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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1 16: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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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A和B公司用电在同一变电站供电范围内(即电力无需通过上级电网传输),且符合地方政策对“就近消纳”的要求,则属于隔墙售电。
若涉及跨电压等级或跨区域输电,则需按市场化交易规则缴纳过网费,此时可能不完全符合隔墙售电的豁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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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x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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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1 14: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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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隔墙售电,简单理解,同一个用电红线内,一个用电户号,相当于B公司租赁A公司的厂房,A公司向B公司收电费,不是隔墙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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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bro1992
umbro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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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发表于 2025-3-21 14: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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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隔墙售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 1. **光伏并网和电力销售关系**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中对“隔墙售电”的定义是指:**光伏发电系统的建设和电力的消费是由不同主体进行的,且电力并未直接用于发电地点或用电侧,而是通过售电单位供给给另一单位。**
### 2. **并网点和用电的主体**
- 在你的情况下,A公司建设了光伏系统,并且该光伏系统的并网点设在变电站下口,且电力供应给A公司和B公司。
- A公司和B公司是单独法人,且电力的使用是两个法人共同使用(即A公司和B公司都用同一光伏系统发电的电力)。
### 3. **是否属于“隔墙售电”**
- 如果A公司建设的光伏系统发出的电力是用于A公司和B公司两家企业的生产和使用,并且电力并未通过独立的售电主体进行售电(即没有通过第三方售电公司或是直接“转售”到B公司),这种情况通常不算“隔墙售电”。
- **隔墙售电**通常指的是由一个法人建设的光伏系统,电力并未直接供给到该系统的建设方,而是通过第三方电力销售主体进行售电给其他企业,存在一定的电力销售关系。
### 4. **集团公司和不同法人的问题**
- 虽然A公司和B公司是单独法人,但如果它们属于同一集团,且用电关系是共享光伏发电的电力,并没有独立的电力销售行为,那么不属于“隔墙售电”。
- 但如果A公司和B公司之间确实存在通过电力销售关系(如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或第三方售电公司),那么就需要具体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中的隔墙售电条款进行判断。
### 结论:
根据目前的情况,如果A公司建设光伏系统并将电力供给给自己和B公司使用,而没有通过第三方售电主体进行售电,那么不算“隔墙售电”。但如果存在通过独立的电力销售主体(如第三方售电公司)进行销售的情况,可能就属于“隔墙售电”。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合同安排、电力购销方式等细节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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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j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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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发表于 2025-3-20 14: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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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原因如下:
1.并网点位置限制
你提到的光伏项目并网点位于变电站下口(66kV/35kV),属于电网公司产权分界点之外的公共电网侧接入。根据新规要求,"隔墙售电"(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必须满足用户侧并网(即并网点在用电企业产权分界点内),而变电站属于电网资产,因此不符合就近直接交易的条件。
2.电压等级与交易范围
新规明确,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光伏项目原则上需通过公共电网全额消纳,由电网企业统一收购。只有当项目以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用户侧电网,且与用电方在同一供电范围(如同一台区或同一变电站的0.4kV侧)时,才可能适用"隔墙售电"规则。
3.法人主体独立性
A公司和B公司为独立法人,虽属同一集团,但新规强调交易双方需为同一结算主体或通过合同明确分账机制。若光伏项目由A公司投资,而B公司用电需通过电网结算,则属于转供电关系,不属于直接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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