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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 2011-12-20 10:13: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财综[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121915525415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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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1:10:36 | 查看全部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收取电价附加的范围,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也位列其中,也就是说,用户侧并网(无逆送上网)的电量也可能被收取电价附加。

办法第十六条:电网企业应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这条看似简单,实际操作起来还是相当难。这个需要制定一个专门针对电网公司的办法,来使申请流程透明化,从而减少、甚至消灭电网公司暗箱操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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