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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表于 2012-2-2 09:50:2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
  3、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2月1日上午9:00
  4、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环镇北路178 号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的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6999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任向东先生主持本次现场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近日收到本公司审计机构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立信")的《致公司函》,获悉南京立信将整体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为立信江苏分所,南京立信将办理注销。鉴于负责公司2011年度审计工作相关的南京立信整体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故提议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含子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等业务。
  同意票6869997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派出的陈一宏、陈懿君律师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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