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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太阳能属国有”黑龙江回应质疑称规定合法

发表于 2012-6-21 08:42:1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黑龙江省日前出台《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等部分内容引起质疑。该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20日回应称,《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

  风能太阳能归国家,百姓太阳能热水器是否也要被收费?马绪清说,本《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并且该《条例》规范的是探测气候资源的组织,而非个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气候资源问题。

  气候资源“国有化”的本质是行政审批扩权么?其目的是否为了“寻租”收费?马绪清说,一般来说,自然资源所有权往往是通过设立使用权的方式来实现的,本《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条例》规定气候资源探测许可不收费,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企业探测气候资源,为何要经过气象部门审批?马绪清说,目前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技术标准都不统一,测得数据不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影响了气候资源的科学探测和有序开发利用。另外一些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也在实际掌握具有战略意义的涉密气象资料,对国家利益形成潜在威胁。推行气候资源探测审批制度,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为何企业探测资料需向有关部门汇交?马绪清解释,根据《气象法》规定,国务院及其他省区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从事气象资源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企业在取得这部分探测结果时,国家应对其有所掌握。

       来自:东方早报
发表于 2012-6-21 09:25:05 | 查看全部
“黑龙江省的气候资源归黑龙江省所有”这是想解释的内容。
发表于 2012-6-21 17:18:07 | 查看全部
NASA违反了黑龙江省的《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坐等跨国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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