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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回应风能、太阳能属国有争议:没有越权不会修改

发表于 2012-6-28 14:02:2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黑龙江气候探测与保护条例》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探测所得资料也要汇交给气象部门。网间对此争议不断。今天上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成员姜启凡对《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独家解读,称该条例的通过具有国家战略发展的前瞻性,涉及争议条款不会删除或修改,该立法没有越位,完全具有法律依据。

       姜启凡称,条例属于正常的地方立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而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实行需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且该立法也不与我国宪法相冲突。

       条例通过后,网间有传言称相关受争议的法条会删除或修改,并且目前公布的内容并非最终版本。对此,姜启凡说,没有这种说法。如果“朝令夕改”会显得立法太不严肃了,法是众人之口,令是一人之说,所以条例不会因为伤害小部分人的利益而进行修改,现在就是最终版本。

       有网友称:“该立法抬高企业的门槛,增加了成本。太阳是国家的、风也是国家的,那老百姓晒太阳是不是也要付费?”

       姜启凡认为,如果气候探测的权力不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审批,那么不同规模、不同资质甚至不同目的的一些外国投资企业,不分时间地点随意地对气候探测,搜集我们国家的相关自然数据,或者是在军事区附近探测、记录、分析,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地方政府不对探测气候资源的主体进行限制,那么就容易造成一种无序的状态,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条例的设立就是为了让气象局作为审批部门,考核企业的具体情况及探测目的,合理地安排探测时间、地点等,这是对国家安全保护和经济发展具有前瞻性的战略立法。

       姜启凡称,条例主要针对企业对风和光的探测权,这与一般老百姓们晒太阳和呼吸新鲜空气完全不相及。“如果说抬高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的门槛,我觉得也没错,但抬高了谁的门槛?是对那些开发资质不够、目的不单纯、探测能力参差不齐的低级别企业的肆意妄为进行了高门槛限制”。

       来自:法制日报,记者:郭毅、张冲
发表于 2012-6-30 11:09:14 | 查看全部
什么都不属于我们,人民都是国家的了。。。
发表于 2012-6-30 11:13:29 | 查看全部
开公司赚钱太少,开国家好,什么都是利益集团的,连来自遥远星球的东西都不放过
发表于 2012-7-2 09:36:41 | 查看全部
{:soso_e101:}
发表于 2012-7-2 17:30:29 | 查看全部
太扯淡了,国家总是有理的
发表于 2012-7-3 22:41:50 | 查看全部
愤怒!太霸道了!
发表于 2012-7-4 08:46:38 | 查看全部
他说是管理,只是这个管理使他们另拨资金管理,还是坐地抽血!
发表于 2012-7-4 08:47:12 | 查看全部
他说是管理,只是这个管理是他们另拨资金管理,还是坐地抽血!
发表于 2012-7-4 15:23:50 | 查看全部
太阳是人家挂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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