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1970-1-1
- 注册时间
- 2013-8-8
- 积分
- 40
- 阅读权限
- 10
- 精华
|
发表于 2018-6-7 15:23:32
|
查看全部
是这样的,对于项目现有者及收购者而言,目的是不同的。
收购者希望的是持有这个项目后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比如投资收益率要达到8%,
而项目现有者则希望通过转手弥补建设费用并获得一次性利润,
利润的多寡取决于项目本身的建设质量、建设成本,如果项目现有方建设成本是6元,通过测算,就算自己持有,收益率也能够达到比如12%,而如果7元出售则可以满足收购方8%收益率的底线期望,现有方就会向收购方提出第一次出售报价是7元,然后双方来往砍价,最后可能达成6.8元的成交价格。
而如果项目地电价低,辐照差,成本依旧是6元,现有方测算后发现自己持有的收益率只有9%,6.5元出售满足收购方8%的收益率底线。他就不会报价7元给收购方,收购方更不可能接受(如果收购方会评估的话)。
在收购方没有能力做出判断时,就需要第三方的协助了。
我是光伏从业人员,从未听说这个潜规则,我想是没有的,任何货物的出售价格取决于功能性、买方需求度及市场填充率,而不是货物造价。功能很差的货物卖都卖不出去,更别说加价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