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网站公示,西藏两个光伏+储能电站的项目公司,因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被分别处以罚款35万元。 一、水发新动能(措勤县)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措勤县光伏+储能项目质量监督手续。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报送华中局辖区内2024年10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函》: 2.水发新动能(措勤县)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阿里地区措勤县30MW光伏+储能发电项目未办理质监手续的报告》; 3.措勤县光伏+储能项目施工日志; 4.《询问笔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350000元(大写参拾伍万元)。 二、阿里水发庆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革吉县光伏+储能项目质量监督手续。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报送华中局辖区内2024年10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函》; 2.阿里水发庆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水发新动能革吉县光伏+储能项目开工时间的说明》; 3.革吉县光伏+储能项目施工日志; 4.《询问笔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350000元(大写参拾伍万元)。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