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网站公示,云南两个光伏电站的项目公司,因其光伏项目工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而云南能源监管办被责令改正,分别处以罚款44万元。
1、保山施甸焯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事实:王家寨光伏电站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在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 违法违规事实:弥渡县德苴二期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在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行政处罚通知书1(有删减)
 弥渡县德苴二期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在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七条“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即划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规定为最低限额以上和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一般处罚的最高浮动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金额”,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弥渡县德苴二期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在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25年1月27日 
保山施甸焯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王家寨光伏电站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在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七条“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即划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规定为最低限额以上和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一般处罚的最高浮动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金额”,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王家寨光伏电站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在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25年2月7日 原标题:云南两光伏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被罚44万元! |